推动爆破行业高质量发展

章程


天津市工程爆破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天津市工程爆破协会,英文名称是: Tianjin Society of Engineering Blasting 缩写(TSEB)。
第二条 本团体由在天津地区从事工程爆破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 联合发起成立的专业性协会,是经天津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 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  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行业和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团结  在天津市从事工程爆破工作的团体单位和个人,发扬“奉献、创新、求 实、协作”精神,促进工程爆破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推广应用爆破先进 技术,为天津市和谐社会建设作出新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公安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天津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407号3070。


第二章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内科技学术交流活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促进国内外 经济技术合作;
(二)为政府和企业组织的重大爆破工程项目开展技术咨询、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督服务,提高爆破安全技术水平与工程质量;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查破爆炸案、事件,对有关司法部门送检的各 类爆炸案、事件进行技术鉴定,对爆破和爆炸物品行业进行安全监督检 查,对从事爆破和爆炸物品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四)接受企业与社会的委托,参与爆破事故调查分析,对事故原因与 案件处理提出科学依据与公正的仲裁建议,发挥服务社会功能。
(五)组织或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各类地方规章和标准;协助政府相 关部门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爆破的规章、法令,促进爆破技术发展;
(六)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并在本协会内部开展评比和奖励,加速科技 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为会员服务的其它事业和活动;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从事工程爆破行业,在工程爆破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 愿意支持团体工作,均可以单位名义申请为团体会员;
从事工程爆破行业或相关专业,在工程爆破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技术人 员和管理干部,愿意支持团体工作,均可以个人名义申请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 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任何个人或单位退会时都 不得对本会财产提出要求。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 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 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 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 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 长 ;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 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尽量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 表人。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 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 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 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 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 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 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 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 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 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 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 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 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 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 动 。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 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  2013 年 3 月13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天津市工程爆破协会